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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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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泽宽律师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诉讼 与日本国名称近似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来源: | 作者:泽宽 | 发布时间: 2020-12-24 | 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诉争商标“E.X.P.JAPON”中“JAPON”系法语单词,其中文含义是“日本国”,该商标属于与日本国名称近似的商标。但原告在日本国已将与诉争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在中国指定使用商品。因此可以推定日本国政府已经同意原告在中国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2018108,日本国的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33881903号E.X.P.JAPON商标下图,下称“申请商标”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和第18。其中,12类的商品包括婴儿车车篷; 婴儿车用防雨罩; 婴儿车专用挂钩; 婴儿车专用毯子固定夹; 婴儿车专用包; 汽车; 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 自行车; 平卧式婴儿车; 婴儿车;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支架;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带子。18类的商品包括单肩包; 购物袋; 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 抱婴儿用吊带; 婴儿背袋; 宠物服装; ; 手提袋; 背包; 钥匙包; 钱包(钱夹); 信用卡包; 尿布包; 护照夹(皮夹)。


    2019618,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TMZC3388190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该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12类和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识中的JAPON与日本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申请驳回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E.X.P.JAPON,其中JAPON为法语单词,中文可译为“日本”,为外国国名。2020624,该局分别作出商评字2020172415号和172416关于第33881903E.X.P.J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委托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就二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同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日本国商标登记证。在日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18、24类和25。其中,12类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婴儿车专用挂钩; 婴儿车专用毯子固定夹; 婴儿车专用包;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带子;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支架; 平卧式婴儿车; 婴儿车; 婴儿车车篷; 婴儿车用防雨罩; 汽车及其部件及附属品; 二轮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及附属品。18类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皮制的包装用容器;单肩包; 购物袋; 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 抱婴儿用吊带; 婴儿背袋; 宠物服装; ; 手提袋; 钥匙包; 尿布包; 卡包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E.X.P.JAPONJAPON系法语单词,其中文含义是“日本国”,该商标属于与日本国名称近似的商标。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有的与诉争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在第12类的婴儿车专用挂钩”等商品和第18类的单肩包”等商品上在日本国已获准登记注册,因此可以推定日本国政府已经同意原告在中国在第12类和第18类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202012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2073行初14821号和14822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20172415号和172416关于第33881903E.X.P.J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夏志泽律师代理·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二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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