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8年10月8日,日本国的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33881903号“E.X.P.JAPON”商标(下图,下称“申请商标”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和第18类。其中,第12类的商品包括:婴儿车车篷; 婴儿车用防雨罩; 婴儿车专用挂钩; 婴儿车专用毯子固定夹; 婴儿车专用包; 汽车; 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 自行车; 平卧式婴儿车; 婴儿车;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支架;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带子。第18类的商品包括:单肩包; 购物袋; 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 抱婴儿用吊带; 婴儿背袋; 宠物服装; 包; 手提袋; 背包; 钥匙包; 钱包(钱夹); 信用卡包; 尿布包; 护照夹(皮夹)。
2019年6月1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TMZC33881903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该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12类和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识中的“JAPON”与日本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申请驳回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E.X.P.JAPON”,其中“JAPON”为法语单词,中文可译为“日本”,为外国国名。2020年6月24日,该局分别作出商评字【2020】第172415号和172416号《关于第33881903号“E.X.P.J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委托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就二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同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日本国商标登记证。在日本,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18类、24类和25类。其中,第12类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婴儿车专用挂钩; 婴儿车专用毯子固定夹; 婴儿车专用包;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带子;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 婴儿车专用固定玩具用支架; 平卧式婴儿车; 婴儿车; 婴儿车车篷; 婴儿车用防雨罩; 汽车及其部件及附属品; 二轮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及附属品。第18类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皮制的包装用容器;单肩包; 购物袋; 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 抱婴儿用吊带; 婴儿背袋; 宠物服装; 包; 手提袋; 钥匙包; 尿布包; 卡包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E.X.P.JAPON”中“JAPON”系法语单词,其中文含义是“日本国”,该商标属于与日本国名称近似的商标。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有的与诉争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在第12类的“婴儿车专用挂钩”等商品和第18类的“单肩包”等商品上在日本国已获准登记注册,因此可以推定日本国政府已经同意原告在中国在第12类和第18类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2020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20)京73行初14821号和148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20】第172415号和172416号《关于第33881903号“E.X.P.JAP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夏志泽律师代理璧·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二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南三环方庄桥西安富大厦1410 ? 咨询电话:010-67656877 ? 15501140307
版权所有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