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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赢得最高法院再审诉讼 地方法院十大案例判决被撤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07 | 40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商标 域名 企业名称 商标近似 驰名商标 本类?;?商标显著性 商标知名度 恶意 米其林 森麒麟 十大案例 提审 最高法院

    [摘要] 此案一审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庭,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此案二审判决被列入重庆法院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な蟀咐?。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依法改判,一方面体现了最高法院公正司法的勇气和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此案涉及驰名商标本类?;さ那炕侍?。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有一定差距,按通常标准,要认定商标近似可能会比较困难。但本案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曾为原告经销商,有恶意,被告在原告商标基础上进行改造,有意搭便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充分认识这一点,最高法院提审后依法改判,对于打击恶意模仿行为,强化驰名商标的本类?;び惺痉蹲饔?。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享有下列三件权利商标,这些商标在1980年到2002年之间获得注册。

     

    商标一

    商标二

    商标三

    商标标识

     

     

     

    类别及商品

    12类轮胎,内胎,车轮等

    12类车轮,轮胎等

    12类车轮,车轮胎等


          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森泰达公司)曾在2006年担任米其林轮胎在山东的销售商。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森麒麟公司)系森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设立。2007年9月起森泰达公司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申请下列三件商标。

     

    商标一

    商标二

    商标三

    商标

    CENCHELYN

     

     

    类别及商品

    12类车辆轮胎等

    12类车辆轮胎等

    12类车辆轮胎等


          2009年森泰达公司开始自己生产轮胎,其轮胎上使用与米其林商标近似的CENCHELYN 、等商标。2010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曾要求停止使用,但森泰达公司坚持继续使用。
          2010年底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重庆市李道伟经营的个体服务部内购买森泰达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产品及宣传材料上标有“森泰达集团”、“森麒麟公司”及其地址,以及森泰达公司、森麒麟公司的网址。李道伟本人在淘宝        网销售森泰达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宣传内容为“米其林合资路航轮胎”等。另外,森泰达公司、森麒麟公司在厂区、服务店内,都在使用CENCHELYN 、、森麒麟轮胎等字样。森泰达公司注册的域名cenchelyn.com使用的网站中,内容包括米其林轮胎等,也包括对其森麒麟、森泰达等轮胎的介绍。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使用的商标、域名和森麒麟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其商标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道伟、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三被告提起诉讼,该院分为三案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使用的英文商标及域名“CENCHELYN”与米其林的“MICHELIN不近似,不构成侵权;只有”商标与米其林的“商标构成近似。当然,李道伟擅自使用“米其林”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案中只有一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对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道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www.taobao.com网站使用“米其林路航轮胎”或者“米其林合资路航轮胎”字样宣传其所销售轮胎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李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三、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的轮胎产品以及在其宣传资料、网站、厂区使用标识的行为;四、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五、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外二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和(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分别做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和(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之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因被告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案依法提审后认为,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在网站、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厂区内使用的“CENCHELYN”标志构成对米其林公司“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此,该院做出(2015)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李道伟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www.taobao.com网站使用“米其林路航轮胎”或者“米其林合资路航轮胎”字样宣传其所销售轮胎产品的行为;李道伟赔偿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三、变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与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使用“CENCHELYN”标识的轮胎产品以及在其宣传资料、网站、厂区使用“CENCHELYN”标识的行为;四、变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万元;五、驳回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因被告使用域名构成商标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森麒麟公司、森泰达公司在同一时期,同时使用cenchelyn.com”作为域名使用,并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米其林公司“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此,该院做出(2015)民提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三、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cenchelyn.com域名;四、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注销cenchelyn.com域名;五、驳回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加了三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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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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