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泽律师代理宁波知识产权案之最法院按事前约定计算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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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0c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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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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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侵权 赔偿损失 承诺函 事前约定赔偿 宁波知识产权之最GROHE 淋浴装置
[摘要]该案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作为示范庭公开审理的案件,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的众多企业主参加了旁听,该案因其判赔额高被称为“宁波知识产权案之最”,并被评为宁波中院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之一,宁波电视台和《东南商报》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该案的核心点在于,被告多次侵权,被告在前次侵权后出具的承诺函中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后次侵权行为发生后,当按承诺函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承诺函的效力,按其约定判赔352万余元。该案被列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案例指导》。
高仪股份公司(GROHE AG)享有第G602955号注册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盆浴、淋浴等设备用金属接头和水龙头和厕所以及这些设备用上、下水用的部件等,有效期限自199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日。高仪股份公司还享有第 G777327号”RELEXA“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为第11类,包括水管、沐浴、淋浴等用的龙头系统等,有效期自2001年10月17至2011年10月17日。
图一 图二
余姚市吉泰洁具软管有限公司是一家软管、水暖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件的制造企业。该公司因曾侵犯过高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于 2005年7月28日签署承诺函,保证不再侵权,如果被告违反上述承诺,被告同意赔偿高仪公司损失,其计算方式为:以高仪公司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真品市场价格乘以被告商标侵权产品的数量。2006年10月,宁波工商局又在吉泰公司处查获了在产品包装上标有“GROMIX及三道水波纹”商标(图二)及“Relexa plus Top 4”、“Relexa plus ”文字的淋浴器配套产1904套,被告还向宁波工商局承认在2005年9月生产、销售了同样的产品1000套。
高仪公司认为吉泰公司又实施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按承诺函的约定赔偿损失,起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G602955号“GROHE及三道水波纹”注册商标近似的“GROMIX及三道水波纹”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淋浴器配套产品包装上将与原告享有的G77732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承诺函中,其对今后若违反承诺则按权利人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真品市场价格乘以侵权产品的数量来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承诺,系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侵权事实隐蔽性较强,被发现的也仅系少数,双方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故该约定应属有效,可按此约定计算被告赔偿数额。
该院做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79号判决:一、被告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高仪股份公司(GROHE AG)享有的G602955号“GROHE及三道水波纹”、G777327号“RELEX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仪股份公司(GROHE AG)经济损失人民币3528768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高仪股份公司(GROHE AG)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浙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高仪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