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李泽镜于2004年3月24日申请注册第3976213号“娇韵诗CLARINS”商标(被异议商标,图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图一 图二
克兰诗有限公司(CLARINS S.A)创立于1954年,是世界知名的大型化妆品公司。其注册有“CLARINS克拉琳”、“娇韵诗”系列商标。其中,第796200号“CLARINS克拉琳”商标(引证商标,图二)于1994年2月1日申请注册,1995年12月7日核准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第3976213号“娇韵诗CLARINS”商标初审公告后,克兰诗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死际邢薰静环?/span>,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克兰诗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克兰诗有限公司“CLARINS”系列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克兰诗有限公司“CLARINS”系列商标在此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因此,克兰诗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己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克兰诗有限公司不服异议复审裁定,起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克兰诗有限公司认为,克兰诗有限公司“娇韵诗”、“CLARINS克拉琳”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和较高声誉,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撤销异议复审裁定,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从克兰诗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04年3月24日之前,克兰诗有限公司在多种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期刊杂志上刊登其“CLARINS”商标的宣传广告,并在北京、广州、上海、厦门、珠海、武汉等大城市的多家大型商场销售其“CLARINS”系列化妆品。即克兰诗有限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较长的时间段内,在国内较大范围内,持续对其“CLARINS”商标进行高强度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知晓程度,因此可以认定克兰诗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且克兰诗有限公司在宣传和使用过程中着重其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CLARINS”,故应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如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极易误导公众,从而可能使驰名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克兰诗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克兰诗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做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71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11458号关于第3976213号“娇韵诗CLARINS”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克兰诗有限公司针对第3976213号“娇韵诗CLARINS”商标所提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4)高行终字第2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克兰诗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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