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v id="k2ka2"></nav>
  • <menu id="k2ka2"></menu>
  •  
    搜索
    团队律师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维权成功 ZIPPO商标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08 | 2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 打火机与怀炉 ZIPPO

    [摘要] 本案是ZIPPO获得的第一个驰名商标认定。本案因为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恰逢司法认驰泛滥后的微妙时期,本案从一审立案到二审判决,见证了人民法院司法认驰从规范控制到回归理性的艰难历程。ZIPPO驰名商标从打火机?;さ交陈唐?。本案被评为“浙江省201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之宝制造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其拥有的ZIPPO”品牌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标志。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ZIPPO系列商标,其中包括:(1)第347274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打火石,有效期自1989430日至2019429日;(2)第3091639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吸烟用),有效期自2003314日至2013313日。

          慈溪市附海唐锋塑料厂于20057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孙孟林。唐锋厂将其企业网站注册为“cn-zippo.com.cn”,并通过该网站介绍其使用“ZIPPO”标识的怀炉产品。唐锋厂在“礼多多”网站(网址为:www.lidodo.com)的交易平台上注册网店,销售怀炉产品。该怀炉产品的外观与打火机形状近似,怀炉产品、包装袋、包装盒、说明书及配套使用的油罐上均突出标有“”标识。(图片对比见附图)

          之宝公司认为其ZIPPO”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唐锋厂和孙孟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商标的影响力建立在打火机产品上,其商标仅在特定的消费群体和经营者中具有知名度。原告的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跨类?;さ姆段б膊荒芾┐笾帘豢厍秩ǖ幕陈?。故本院无需对原告两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状态进行认定。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宝公司不服,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宝公司的ZIPPO”和“”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故应认定第347274号“ZIPPO”商标和第3091639号”” 商标在第34类打火机、打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唐锋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的”标识与之宝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ZIPPO怀炉”字样,在对孙孟林的访问页面上多次出现“ZIPPO怀炉”产品的照片以及孙孟林对“ZIPPO怀炉”产品的介绍。唐锋厂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唐锋厂被诉商标与之宝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之宝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唐锋厂使用驰名商标获得了之宝公司的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减弱之宝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给之宝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唐锋厂对之宝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行为侵犯了之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2012)浙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唐锋厂立即停止侵犯之宝公司第347274号“ZIPPO”商标和第30916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的怀炉产品、配套使用的油罐、包装袋、包装盒、说明书等宣传资料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之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ZIPPO”和“”标识;三、唐锋厂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唐锋厂承担;四、唐锋厂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之宝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五、唐锋厂不足以清偿前述第四项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时,孙孟林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六、驳回之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二审诉讼活动。

     

    附图

    正品与侵权产品对比表

     

    正品

    侵权产品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