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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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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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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人民大会堂获得胜诉 “红木大会堂”商标被撤销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10 | 6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争议 绝对禁止注册理由 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 不良影响 人民大会堂 红木大会堂

    [摘要]此案收录于《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第4卷)。人民大会堂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也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争议商标“红木大会堂”的显著识别部分“大会堂”与“人民大会堂”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联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政治严肃性,具有“不良影响”,应予撤销。
           人民大会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全国两会召开的场所,也是党、国家和各人民团体举行政治、外交、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527日申请注册第9521466号和第9521470号“红木大会堂”文字商标(见下图),前者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等商品上,后者使用在第12类“行李车、餐车”等商品上。2012621日,上述二商标被核准注册。


      


           2012719日,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第9521466号和第9521470号“红木大会堂”商标。201312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作出裁定,对二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居然之家公司不服二争议裁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均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争议裁定。
           居然之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二案,二审法院认为,人民大会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场所,也是党、国家和各人民团体举行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外交活动的重要场所,其政治影响力不言而喻;争议商标由文字“红木大会堂”构成,其中“红木”对“大会堂”起修饰作用,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大会堂”,该部分与“人民大会堂”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人民大会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对我国的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依法应予撤销。20148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2069号行政判决和(2014)高行终字第207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人民大会堂参加了二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相关文章:
         1.  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第9521470号“红木大会堂”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072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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