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欧舒丹公司(L’OCCITANE SA)享有第G579875号 “L’OCCITANE”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空气清新香水等,商标有效期自1995年3月20日至2011年11月4日。
欧诗顿国际有限公司(OCCITOWN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齐胜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882730号“OCCITOWN欧诗顿”商标(图二),并授权欧诗顿公司使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欧舒丹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17115号《 “欧诗顿OCCITOWN”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欧诗顿OCCITOWN”商标与欧舒丹公司的“L’OCCITANE”等商标不构成近似,该裁定书因欧舒丹公司申请复审尚未生效。
欧舒丹公司发现,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欧诗顿”品牌系列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有“OCCITOWN及图”标识(图三)和“欧诗顿国际有限公司”、“OCCITOWN INTERNATIONAL LIMITED”、“欧诗顿·纯自然生活馆”、“www.occitown.com”等字样;产品上标有“OCCITOWN及图”标识(图三)和“欧诗顿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研制并授权”、“OCCITOWN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及“广州市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www.occitown.com”等字样。经查,相关产品的内容物系欧诗顿公司委托广州元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灌装,产品包装、标识及外包装均系欧诗顿公司提供并授权元美盛公司使用,并在全国各地商场销售,www.occitown.com系欧诗顿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域名。
欧舒丹公司认为欧诗顿公司、元美盛公司和新华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包括商品包装、宣传册上使用的标识及域名侵犯了欧舒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三公司起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诗顿公司的标识为图三,其中“OCCITOWN”文字为商标的唯一文字元素,文字上、下部分的装饰图案均为修饰元素,故“OCCITOWN”文字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将“OCCITOWN”与欧舒丹公司“L’OCCITANE”商标比较,有6个相同的字母,且均以同样的顺序排列(“OCCIT-N”),并均属于同系列的发音“o-ksi-t-n”,故两者在视觉、文字构成和读音上均相似,从而构成商标整体上的近似。故应认定被控侵权标识图三构成对欧舒丹公司“L’OCCITANE”注册商标的侵权。同理,欧诗顿公司将该“OCCITOWN”注册为域名之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如下:一、欧诗顿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欧舒丹公司第G579875号“L’OCCITA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停止制造、销售标有标识图三的侵权产品;二、欧诗顿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occitown.com”,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域名注销手续;三、新华联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舒丹公司第G579875号“L’OCCITAN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图三标识的侵权产品;四、元美盛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欧舒丹公司第G579875号“L’OCCITAN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即停止加工标有图三标识的侵权产品;五、欧诗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欧舒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六、欧诗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刊登内容需经原审法院核准);七、驳回欧舒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诗顿公司不服,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欧舒丹公司系G579875号 “L’OCCITAN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欧诗顿公司未经欧舒丹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将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上述行为均侵犯了欧舒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院做出(2009)浙知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舒丹公司参加了此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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