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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法国鳄鱼维权成功 吴江加工方未尽商标审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3 | 1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加工商品 审查义务 行政查处 民事责任 鳄鱼图形 LACOSTE 服装 拉科斯特

    [摘要]接受委托加工品牌服装应审查委托者是否有权使用商标,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加工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1998615日申请注册,19999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927日。(2141102“LACOSTE”文字商标(图二),1979512日申请注册,198010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1029日。


                 
                              图一                                                                 图二

    吴江市银燕制衣厂系一家主营服装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20049月,该厂接受潘洪元委托生产加工“LACOSTE”品牌T恤衫,潘洪元负责提供吊牌、洗标及面料,并支付银燕厂加工费。2004924日,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接举报对银燕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银燕厂生产、加工含有拉科斯特公司绿色鳄鱼图形及“LACOSTE”文字商标的T恤若干,洗标上均标注有“MADE IN FRANCE”、“RN87651-CA16998”等字样,但无法提供合法的生产授权书。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银燕制衣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燕制衣厂辩称,其加工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流入市场前就已被吴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扣押,并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没有对拉科斯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燕制衣厂受他人委托加工缝贴鳄鱼图形和“LACOSTE”文字商标的T恤,依法应对商标授权是否合法予以严格审查,且从鳄鱼图形商标广为公众知悉的知名程度来看,更应予以特别的注意。但银燕厂未经任何审查即擅自加工标贴绿色鳄鱼图形和“LACOSTE”文字标识的T恤衫,显然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与民事审判并行的机制,银燕制衣厂虽已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责任,故拉科斯特公司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向银燕制衣厂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做出(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一、银燕制衣厂立即停止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指定颜色为绿色的鳄鱼图形商标和第141102“LACOSTE”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银燕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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