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拉科斯特公司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199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199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2)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图二),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1980年10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
昆山盛泰制衣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服装制造、服装辅料销售的企业。2004年9月15日,石浦厂与大金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石浦厂委托大金厂加工含“LACOSTE”和鳄鱼图形商标的T恤衫若干,由委托方石浦厂提供布料、吊牌、包装袋、产地标等辅料。因生产能力所限,大金厂遂将其中的部分T恤委托盛泰制衣公司代为加工,大金厂支付盛泰制衣公司相应的加工费。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接举报对盛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盛泰公司在1594件T恤半成品上缝制了绿色鳄鱼图形胸贴,领口标贴上标注有“LACOSTE”字样。盛泰制衣公司对上述生产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书。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盛泰制衣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盛泰制衣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缝贴鳄鱼图形和“LACOSTE”文字商标的T恤,依法应对商标授权是否合法予以严格审查,且从鳄鱼图形商标广为公众知悉的知名程度来看,更应予以特别的注意。但盛泰制衣公司未经任何审查即擅自加工标贴绿色鳄鱼图形和“LACOSTE”文字标识的T恤衫,显然构成对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和第1411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盛泰制衣公司辩称其仅仅是受他人之托进行加工生产,无侵权过错,故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我国实行的是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与民事审判并行的机制,盛泰制衣公司虽已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民事责任,拉科斯特公司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向盛泰制衣公司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span>
一审法院做出(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一、盛泰制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和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盛泰制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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