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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弓箭国际维权成功 进出口公司自愿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3 | 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出口商品 LUMINARC ARCOPAL ARC 玻璃器皿 弓箭国际

    [摘要]本案涉及出口商品的商标侵权责任,本案行政查处成果被列入2009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弓箭国际(ARC INTERNATIONAL是国际餐桌艺术世界及家居装饰领域的著名企业,其生产的水晶和玻璃器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47964“LUMINARC”、第347965“ARCOPAL”、第G739667“ARC”等商标。现上述商标都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2009年12月,南京海关下属海关连云港海关发现浙江品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报关出口的玻璃器皿、瓷器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弓箭国际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弓箭国际认为品瀚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品翰公司立即停止代理销售侵犯原告弓箭国际第347964、第347965、第G739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玻璃餐具等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品翰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弓箭国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三、被告品翰公司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原告弓箭国际的上述权利,否则,品翰公司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额外赔偿弓箭国际人民币20万元。四、本协议由原告弓箭国际、被告品翰公司签字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再为本案涉争事项发生纠纷。

    法院制作2010)连知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后,各方当事人均已签收,调解书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弓箭国际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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