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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性格色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因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089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性格色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73行初9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乐嘉食品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的“冰淇淋;食用冰;冻酸奶;冰棍;冰糕;糖果;巧克力;巧克力饮料;豆浆;茶饮料;果冻(糖果);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性格色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性格色彩公司)以诉争商标于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1015号决定(简称第W001015号决定)。该决定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乐嘉食品公司不服第W001015号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乐嘉食品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乐嘉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其上载明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4月7日,经营范围为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棍)生产、加工及销售。

    2.2013年至2016年间的产品销售合同24份、发货单24份。其中,销售合同均显示乐嘉食品公司为合同甲方,合同第一条均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好乐嘉’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销售”;发货单上均显示有诉争商标,显示的品名包括“老冰棒”、“奶砖”等冷冻饮品。

    3.产品检验报告3份,其上均显示生产单位为乐嘉食品公司,商标为“好乐嘉”。其中,两份显示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样品名称分别为“乐嘉奶砖”、“芒果味冰棍”,报告签发日期均在2015年4月;另一份显示检验类型为“省监督抽查”,产品名称为“雪糕”,抽样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报告签发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

    4.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嘉食品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为乐嘉食品公司向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海容”牌冷柜、展示柜产品。

    5.作品登记证书及所附作品。其中,登记证书显示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品名称为奶豆腐,著作权人为乐嘉食品公司,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所附作品为奶豆腐雪糕产品包装,其上显示有诉争商标。

    6.诉争商标使用在“冰棍;雪糕”等冷冻饮品上宣传册、产品包装照片及产品包装印制证明。其中,印制证明由汕头市伟业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内容为该公司自2010年开始一直受乐嘉食品公司委托印刷制作诉争商标品牌冰淇淋、冰棍、冰糕等产品外包装材料。

    7.乐嘉食品公司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照片。其中,办公场所照片显示,乐嘉食品公司在公司正门及前台接待处均使用有诉争商标。

    2017年11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35943号《关于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情形。决定:撤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乐嘉食品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乐嘉食品公司补充提交了42份证据材料,根据证明目的可分为以下六组:

    第一组:乐嘉食品公司购买经营设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其中包括:(1)乐嘉食品公司于2013年向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购买冰柜的合同及发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显示冰柜购买数量为120台;(2)乐嘉食品公司于2015年、2016年向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冰柜的合同及发票,发票共4张,开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24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22日,冰柜数量总计785台。乐嘉食品公司当庭称,前述冰柜主要用于经销商销售诉争商标品牌冰棍、雪糕等冷冻饮品使用。

    第二组:诉争商标产品宣传资料,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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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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