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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3491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9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13491


    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服务楼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134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未到庭)

    第三人: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楼13133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未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198761号关于第17493578A房天下搜房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1026

    本院受理时间:20181229

    开庭审理时间:2019325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第17493578A房天下搜房网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诉称:一、原告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恶意,于2014年正式启用新商标房天下及新域名“fang.com”后申请注册了房天下搜房网,搜房网、房天下、搜房网房天下、搜房网soufun.com”及诉争商标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居于首部的房天下,搜房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三、搜房网房天下商标在多个类别实现与搜房商标的共存,与引证商标差异更大的房天下搜房网在其他多类别亦与引证商标共存,诉争商标应当予以维持。四、诉争商标通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使用在第38类服务,亦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维持。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将第12168506搜房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道杰士公司)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将第12168506搜房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7493578A

    3.申请日期:2015723

    4.专用权期限:20161021日至20261020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道杰士公司

    2.注册号:1503835

    3.申请日期:2000213

    4.专用权期限:201117日至202116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电子信件;信息传送;电传业务;电子邮件;调制解调器出租;电信信息;电讯信息;计算机终端通讯。

    三、其他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第三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材料(光盘):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2.域名注册证书;3.第三人道杰士公司进账单、广告合作协议及网站合同书;4.行业推荐业务协议书;5.案外人与搜狐、新浪网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报纸报道;6.标有第三人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道杰士公司网站的北京号簿及展会会刊。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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