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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527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1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京行终2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

    原审第三人: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

    上诉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房科技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34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搜房科技公司。

    2.注册号:17493578A。

    3.申请日期:2015年7月23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5.核定使用服务(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道杰士公司)。

    2.注册号:1503835。

    3.申请日期:2000年2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5.核定使用服务(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电子信件;信息传送;电传业务;电子邮件;调制解调器出租;电信信息;电讯信息;计算机终端通讯。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198761号《关于第17493578A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10月26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原审庭审中,搜房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无异议。

    商标评审阶段,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搜房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材料(光盘):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2.域名注册证书;3.道杰士公司进账单、广告合作协议及网站合同书;4.行业推荐业务协议书;5.案外人与搜狐、新浪网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报纸报道;6.标有搜房经纪公司、道杰士公司网站的北京号簿及展会会刊。

    原审诉讼阶段,搜房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搜房科技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存在恶意,搜房科技公司所有的“搜房网”“房天下”“搜房网房天下”及诉争商标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共存,诉争商标与搜房科技公司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与引证商标混淆:1.搜房科技公司持有的搜房网SOUFUN.COM及房天下网FANG.COM《顶级域名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相关行政判决书;3.“搜房”相关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搜房网1999年至2014年网页截图、搜房科技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广告宣传、签订的部分合同;5.搜房科技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及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6.“房天下”系列商标申请信息列表;7.合同及银行收款凭证;8.线下广告照片及设计图;9.搜房网2014年7月19日启用新域名“fang.com”和新商标“房天下”的网页截图及相关新闻;10.诉争商标实际使用证据;11.第17493555号“搜房”商标曾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驳回;12.“搜房网房天下”商标与“房天下搜房网”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3.互联网搜索网页;14.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含有“闪付”“严选”的注册商标信息等。

    搜房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搜房经纪公司营业执照、第1507859号、第3702986号、第12168495号等注册商标信息,用以证明搜房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和在先注册商标权;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搜房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在先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3.关于第17493581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第17493570号“搜房网房天下”商标无效请求裁定书等,用以证明带有“搜房”的商标与“搜房”商标近似;4.搜房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用以证明搜房科技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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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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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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