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被告世福公司辩称:其合法受让取得了“蜡笔小新”文字与图形第1033450号、第1033444号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日本国公民臼井义人(笔名“臼井仪人”)创作完成了以“蜡笔小新”为主角的漫画作品。1992年4月1日,该名称为《CRAYONSHINCHAN》的漫画作品由双叶社首次在日本出版。同日,作者臼井义人与双叶社就《蜡笔小新》漫画作品签订《契约书》。该《契约书》第1条约定:商品化权是指在物品、商品及服务等方面自行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本作品的标题、副标题、出场人物的造型、名称、故事、绘图、插话、布景、构思等的权利。第2条约定:臼井义人将该作品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的管理业务按以下条件独占性且排他性地委托给双叶社,双叶社接受此委托。合同第3条约定:双叶社基于前一条的内容,进行以下各项管理业务:(1)、就本作品出版权之外的作品著作分支权以及商品化权,代表臼井义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涉,以双叶社的名义签订允许第三方行使这些权利的合同;(2)、征收前项的许可合同的相应费用,掌握合同另一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必要时随时向臼井义人报告;……(4)、在与本著作权相关的臼井义人的著作权、商品化权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下,双方应联合采取措施抵制或防止这些违法行为。……第12条、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但是,至期满前60日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时,本合同按同样的条件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原告起诉后,作者臼井义人于2004年7月4日、2007年9月5日声明:1、同意并授权双叶社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侵犯蜡笔小新系列作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以及出版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的行为,有权以双叶社的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活动。这些活动应视为双方依据1992年签署的《契约书》第三条第4项抵制或防止违法行为所“联合采取措施”的一部分;2、关于《契约书》的有效期限问题,迄今为止,双方均未对《契约书》提出终止请求。因此该《契约书》仍然有效,本人对此予以确认。
双叶社分别于1995年9月20日、10月20日授权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立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东立公司首次出版了《蜡笔小新》漫画书香港中文版、台湾中文版。在上述中文版版权页上分别载明:“作者:臼井仪人,出版: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双叶社授权香港中文版”、“出版:东立出版社有限公司、日本双叶社正式授权台湾中文版”。2004年11月1日,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委任董事叶德芬作为声明人签署了有关双叶社在中国境内的诉讼文件,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声明书。叶德芬女士声明确认:“1994年7月20日,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及台湾东立出版社有限公司获得双叶社授权首次出版《蜡笔小新》中文版漫画书。该《蜡笔小新》中文版漫画书中的主角及作品名称“CRAYONSHINCHAN”的中文翻译名“蜡笔小新”系由授权人双叶社提供。该《蜡笔小新》中文版漫画书的所有出版封面和封底样式均已经过双叶社核准。根据出版授权,涉及该《蜡笔小新》中文版漫画书的一切权利由授权人双叶社保留,故该中文版漫画书的中文内容、中文名称、图形、版式等一切权利均由授权人双叶社享有。
”蜡笔小新”文字造型系由东立公司员工张贤吉接受该公司所指派的任务,对“蜡笔小新”文字进行字体设计后创作完成,之后得到东立公司的确认并被作为漫画书标题广泛使用在该公司及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出版的《蜡笔小新》系列漫画书上。张贤吉确认,该书法作品系其职务作品,同意东立公司从该作品创作之日起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双叶社从东立公司处受让了标题“” 蜡笔小新的文字及“蜡笔小新”文字设计的著作权。
2009年9月11日,臼井义人死亡。根据遗产分割协议书,臼井义人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均由其妻臼井久子继承。2010年6月1日,臼井久子与双叶社就《蜡笔小新》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的管理事项签订《著作权等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臼井久子将作品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包括日本在内的全世界范围的管理、独占、排他性委托给双叶社,双叶社接受该委托。第三条约定,有关本作品臼井久子的著作权、商品化权被第三方侵权时,经向臼井久子报告,为排除该违法行为,双方共同或者双叶社单独采取包括裁判等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预防侵权的措施、损害赔偿以及其他以权力恢复为目的的一切措施。臼井久子于2010年10月21日出具声明,同意授权双叶社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侵犯蜡笔小新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以及出版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行为,有权以双叶社的名义单独向法院起诉。
被告恩嘉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鞋帽、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皮革制品、儿童用品等。2004年始,恩嘉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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