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6元,由原告双叶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5,518元,被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双叶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华
审 判 员 唐 震
审 判 员 胡 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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