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50万元数额过高,被告只是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原告应起诉生产厂家。被告应与生产厂家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①2010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999959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②2009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950344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 类:车辆和车轮保养和清洗用润滑油等。③2010年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999955号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④2003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第2020244号“米其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⑤2000年4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6402号“MICHELIM”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轮胎、内胎等。⑥2000年5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519749号“米其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轮 胎。⑦2002年10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22872 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胎,充气外胎(轮胎)等。以上七个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林远迎系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林新盛摩配商行的经营者,其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9号(市场内D座11号)的经宫场所店面门牌的广告牌上标有标识和 “米其林机油”字样。其销售的润滑油外包装上标有“”、“”和“”标识和字样。2010年9月8日,被告曾收到标明由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制造的 0.9升润滑油27件,每件12瓶,共324瓶,1升润滑油181件,每件12瓶,共2172瓶。2011年6月3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沈工商工处字[2011] 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 销售的涉案润滑油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并没收了被告库存的572桶涉案润滑油。
另查,域名为“miqilin-sh.com”的注册人是Miqilin (Shanghai) Vehicle Oil Products Co.,Ltd。该域名已于2011年5月23日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作出的CN-1100427号行政专家组裁决所撤销。
再查,原告为本案支出交通费3,802元,住宿费1,53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照片、沈工商工处字[201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CN-1100427号行政专家组裁决、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本案七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七个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到?;?。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润滑油,被控侵权润滑油外包装上的11标识与原告的第699995号商标相同。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及在其经营场所店面广告牌上使用的 标识与原告的第6999959号商标、第 4950344号商标近似。被告在广告牌上使用的“米 其林”字样与原告的第2020244号“米其林”商标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6999959号商标、第4950344号商标、第6999955 号商标、第2020244号“米其林”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承 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该主张的依据是被告使用了 “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注册了“niiqilin-sh.com”域名,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及miqilin-sh.com域名有关联,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米其林”或“MIQILIN”字样的企业名称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其字号为沈阳东北摩配城林新盛摩配商行经营者,其中并没有“米其林”或“MIQILIN”字样。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miqilin-sh.com”域名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经原告投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miqi1in-sh.com”域名已经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予以撤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也表明,该域名的注册人和对应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并不是本案被告。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原告请求认定其在第12类上注册的“MICHELIN”、“米 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问题。本院认为,原告 润滑油商品上拥有注册商标,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行为本院已经认定为侵权行为。本案不存在跨类?;の侍?,故不需要对原告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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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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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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