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使本院相信原告之宝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满二年期间内并未主张权利,故被告王磊关于原告之宝公司诉求已超 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原告之宝公司的损失问题,由于原告之宝公司既未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磊因侵权行为具体获利情况,本院将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侵权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王磊虽实施了将原告注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并将域名直接链接至淘宝网店进行与原告相同产品的商业销售、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进行宣传等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但考虑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 告王磊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被告王磊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原告产品的质量造成恶劣的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50万元的损失过高。
综上,原告之宝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的请求过高,应予酌减,以酌减至1万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王磊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org.cn 域名;
二、判令被告王磊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 置标识“ZIPPO”,注册商标;
三、判令被告王磊停止在其网店销售的非原告之宝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标识“ZIPPO”注册商标;
四、判令被告王磊将www.zippo.org.cn名无偿转让给原告注册和使用;
五、判令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之宝制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金星
审判员 苑汝成
审判员 李晓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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