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本文首发于《京律拍案——北京律师经典案例解析》
图一
图二
[案例介绍]
图三 争议商标 图四 引证商标
商 评委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八宝饭、方便米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酱油、醋、豆制品在商品的生产、原料、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span>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08]第30068号《关于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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