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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品类似左右“GROHE”之争
    来源: | 作者:夏志泽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2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首发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他人申请注册在金属挂衣钩、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的“GROHE及图”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在异议未果后德国高仪股份公司(下称高仪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仪公司的诉求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509397号“GROHE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徐东华于20034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挂衣钩、墙上金属插头、窗户金属器材、床用金属构件、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告后,高仪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高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高仪公司申请复审的理由主要有:在被异议商标之前其注册有第733334号“GROHE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G602955号“GROHE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于19939月申请注册,19953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1类排水及卫生装置及设备、淋浴装置、卫生间水龙头阀门、水龙头及旋塞、以上为供水及卫生设备的部件、上述产品零配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国际注册商标,199212月获得中国领土延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20类、第21类商品,其中第20类商品包括金属家具、厨房用具、上述产品的零件和备用件等,第21类商品包括卫生间和浴室用配件,毛巾架、家用小型金属、上述产品的零件和备用件等;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一、二
                                   被异议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高仪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第二,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在家用建材装饰销售场所被同时销售,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第三,两引证商标均由无任何含义的英文“GROHE”和3条水波纹状的线条组成,其商标整体组成均为独特,显著性较强。第四,高仪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中国相关杂志的宣传报道和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使用在浴室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自2003年以来已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且其使用范围正逐步扩大,被异议商标的标识与两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上述商标若在具有密切联系的类似商品上共存,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产生来源于高仪公司的误认或混淆。

    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行家点评:

     

    夏志泽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这些规定似乎给人一种感觉:商品之间是否类似,是基于商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客观存在不应受到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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