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以上是在核定注册商标图样上的不规范使用,在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上不规范使用的情形略有不同。因为,国家专门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表》,商标局为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明确无误,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才是规范使用,只要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相同,就是不规范使用,所以,在核定使用商品方面,不规范使用行为不包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这样,在核定商品使用范围内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第二,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参照注册商标图样使用不规范的第二种情形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参照注册商标图样使用不规范的第三种情形处理。
三、对同一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行为不能改变其不规范使用行为的侵权性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权人很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有的地方可能属于规范使用,有的地方可能属于不规范使用,其不规范的情节可能还有区别。那么,当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有一部分属于规范使用,有一部分属于不规范使用,且其不规范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人能不能以其规范使用的地方来为其不规范使用的地方辩护呢?显然不能,因为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贯穿于商标使用的全部场合,即凡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方均应规范使用。只要有一处使用不规范,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其不规范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使他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就已经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其他部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的非法性,也不能改变因其不规范使用商标而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即不能改变其不规范使用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事实,当然也就改变不了该非法行为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权的性质。
其实,从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不规范来看这一问题可能看得更清楚。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同时,商标注册人可能也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人并不能用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来为其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辩护。如果其在非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改变不了这一侵权行为的性质。
也许,相对于商标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标全部都不规范的情形而言,部分不规范的使用者,其侵权的情节可能要轻一些,但这只是改变其侵权情节的轻重程度,而不改变侵权的性质。其实,这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有些侵权人故意采取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方式,一方面想与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或误认,另一方面又想在遭受他人的侵权指控时能有抗辩的挡箭牌。本案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泰鳄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拉锁、外挂标签、内包装、外包装上均完整规范地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并且其注册商标‘金鳄’注册商标本身亦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上述因素并不能改变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而使得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这一事实?!庇Ω盟捣鬯榱饲秩ㄈ说拿蜗?。
注释
①对驰名商标而言,在非类似商品上也会因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而产生冲突,其原理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相同,这是一种特殊情形,本文对此忽略不计。
②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本应包括两方面,既要在使用的商品上规范,也要在使用的商标图样上规范。鉴于这两方面的规范使用原理共通,本文所涉案例仅涉及使用商标图样的规范问题,本文重点从核定商标图样的角度论述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③当时的《商标法》第30条即现行《商标法》第44条。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黄晖.商标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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