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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维权成功 域名是否使用成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分水岭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19 | 9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域名 注册 使用 权利冲突 ZIPPO

    [摘要] 这是一例在后注册或使用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本案认定“zippolight”域名与“ZIPPO”、“ZipLigh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决www.zippolight.com.cn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身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本案最有价值的亮点当属将域名注册后是否有使用行为作为区分域名纠纷案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依据。
            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ZIPPO系列商标,其中包括:(1)第347274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打火石,有效期自1989430日至2019429日;(2)第3091639号图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吸烟用),有效期自2003314日至2013313日;(3)第1582003号“ZipLigh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装在打火机盒内的手电筒等,有效期自19991216日至20191215日。


                                                    
                                                          图一

            2006913日,浙江温州人郑赵炳注册了 www.zippolight.com.cn、 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等域名,温州人林显华为www.zippolight.com.cn域名对应网站 “ZIPPO之光”的网站负责人,该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有 “ZIPPO之光”字样,网站内容包括介绍之宝公司历史、ZIPPO打火机和销售各类标有“ZIPPO”标识的打火机产品等。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域名在注册后没有进行实际使用。

           之宝公司认为郑赵炳、林显华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zippolight域名与ZIPPO”、图一、“ZipLigh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郑赵炳、林显华注册www.zippolight.com.cn域名及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3)郑赵炳注册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等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之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做出(2012)浙温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赵炳、林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之宝公司“ZIPPO”、图一、“ZipLigh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light.com.cn域名);二、被告郑赵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www.zippolight.com.cn、 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域名;三、被告郑赵炳、林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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