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图一
2006年9月13日,浙江温州人郑赵炳注册了 www.zippolight.com.cn、 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等域名,温州人林显华为www.zippolight.com.cn域名对应网站 “ZIPPO之光”的网站负责人,该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有 “ZIPPO之光”字样,网站内容包括介绍之宝公司历史、ZIPPO打火机和销售各类标有“ZIPPO”标识的打火机产品等。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域名在注册后没有进行实际使用。
之宝公司认为郑赵炳、林显华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zippolight”域名与“ZIPPO”、图一、“ZipLigh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郑赵炳、林显华注册www.zippolight.com.cn域名及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3)郑赵炳注册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等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之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做出(2012)浙温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赵炳、林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之宝公司“ZIPPO”、图一、“ZipLigh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light.com.cn域名);二、被告郑赵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www.zippolight.com.cn、 www.zippolight.cn、www.zippolight.net、www.zippolight.net.cn域名;三、被告郑赵炳、林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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