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参加公开示范庭 米其林商标首次被认定为超级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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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0c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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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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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 超级驰名商标 基本证据 商标近似 个体工商户字号 权利冲突 轮胎与音响 MICHELIN
[摘要] 这是一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认定的超级驰名商标案,该案二审于“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这是该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的第一宗公开示范庭。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选入《广东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2010-2015年卷)》,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0件典型案例》。该案典型地反映了超级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し段?。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该公司在中国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第136402号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上,有限期限自198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2)第519749号商标(图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199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3)第192287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车轮胎等商品上,有限期限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

图一 图二 图三
2003年6月18日,自然人姜茂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98867号商标(图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等商品。该商标初审公告后,米其林公司提出异议。
2004年1月1日,姜茂财将其申请注册的第3598867号商标许可给自然人喻静使用。2004年2月13日,喻静个体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注册成立。
2008年10月6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发现,喻静注册了域名miqolin.com,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以此域名开办了www.miqolin.com网站。该网站首页抬头有“经典源于品质生活!米其林为您的生活增添一份经典!”字样,其中“米其林”三个汉字被突出放大显示,使用了组合商标(图五)。在公司简介页面抬头有“米其林公共广播系统”字样,“米其林”三个汉字也被突出放大显示。在企业文化页面有“米其林人”和“米其林品质方针”的表述。
2008年10月14日,米其林公司在自然人何丽芳个体经营的铺位购买了“米其林”牌天花喇叭商品,喇叭上贴有合格证,标示佛山市米其林音响器材厂制造。喇叭正面标有商标(图五),喻静确认该喇叭由其生产。

图四 图五
米其林公司认为喻静将“米其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在喇叭产品及其网站上使用图五、“米其林”等标识的行为,是对自己驰名商标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喻静和何丽芳起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米其林公司使用在轮胎等商品上的图一、图二、图三商标是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2)被诉商标图五摹仿了原告图一、图二驰名商标及图三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3)被告喻静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故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4)被告何丽芳销售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的商品,也构成侵权;(5)被告喻静在其经营的企业网站多处标示被诉商标,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故也构成商标侵权;(6)被告喻静将原告“米其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登记,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喻静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做出(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喻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喇叭产品上使用被诉“米其林+miQolin”商标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其www.miqolin.com网站上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二、被告何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喇叭产品的行为;三、被告喻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米其林”字号;四、被告喻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五、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喻静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公开审理,当庭做出(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