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L’BERNARD S.A.)1950年1月10日成立,1980年代产品进入中国,2003年12月30日设立法国伯纳德公司北京代表处,2004年3月29日成立伯纳德(北京)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将G662103号“L’BERNARD”商标(图一)指定中国延伸?;び诘?/span>7类和第9类商品,有效期限199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该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第4106462号和第4106463号“伯纳德”商标(图二),前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有效期限200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后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有效期限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该公司1997年4月22日注册域名bernard- actuator.com ,2004年11月24日注册域名bernard-china.com,2006年2月3日注册域名bernard-actuator.cn。
图一 图二
天津市伯纳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设立,2008年5月更名为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2010年3月28日注册了第6366959号“BERNAR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该公司2008年9月注册域名bernard-chn.com。该公司在其销售的阀门及电动执行器产品宣传中使用图三所示标识,并在注册的企业网站域名bernard-chn.com中使用“伯纳德”、“BERNARD”字样。
图三
法国伯纳德公司认为天津伯纳德公司在相同、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法国伯纳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并商业使用“bernard-chn.com”域名,及注册并突出使用“伯纳德”为企业名 称的行为侵犯了法国伯纳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为天津伯纳德公司因使用的企业名称与法国伯纳德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将在域名为bernard-chn.com网站中以及其他宣传方式中的,易造成与原告(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L’BERNARD S.A.)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文字予以删除;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L’BERNARD S.A.)、原告伯纳德(北京)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L’BERNARD S.A.)、原告伯纳德(北京)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国伯纳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国伯纳德公司上诉称,本案法国伯纳德公司的权利依据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域名三个方面,天津伯纳德公司的侵权表现也有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三个方面:(1)天津伯纳德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法国伯纳德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2)天津伯纳德使用的商标侵犯了法国伯纳德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3)天津伯纳德使用的域名侵犯了法国伯纳德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域名。
二审审理期间,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伯纳德”、“BERNARD”的企业名称和域名,停止使用与(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上述企业名称、域名和商标的撤销或注销等手续,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整(含一、二审诉讼费)。四、一审诉讼费8800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均由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各方当事人别无其它争议。
二审法院制作(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此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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