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泽律师代理阿迪达斯申诉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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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0c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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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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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管辖异议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管辖 阿迪达斯 阿迪王 申请再审
[摘要]本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AG)是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ADIDAS ”是其外文字号,“阿迪达斯”是其字号的中文翻译,其主要产品包括服装、鞋、箱包等。该公司在中国注册有“阿迪达斯”等商标(图一),这些商标早已是家喻户晓的超级驰名商标。
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先在香港设立德国阿迪王(国际)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然后在大陆地区设立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迪王公司”),在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阿迪王”等商标(图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特体育商城(个体工商房,业主为郭艳梅)经销带有图二所示标识的商品。
2008年8月19日,阿迪达斯公司以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艳梅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艳梅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华珠公司、阿迪王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和商业活动中使用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德国阿迪王(国际)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阿迪王公司变更其含有“阿迪王”字号的企业名称;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艳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消除影响;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艳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华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华珠公司、阿迪王公司的住所地、涉案产品生产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华珠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并没有销售或仓储涉案产品,也没有被查封扣押事项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阿迪达斯公司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艳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郭艳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辽宁省营口市,因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珠公司的管辖异议。
阿迪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被告郭艳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辽宁省营口市,营口市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依照《
阿迪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被告郭艳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辽宁省营口市,营口市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地域管辖权。本案系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营口市等市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裁定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阿迪达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span>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做出(2010)民申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夏志泽律师代理阿迪达斯公司参加了该案的申请再审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