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2004年1月8日,坤联公司就“摄像机的电池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9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 ZL200420014712. 0。
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认为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区公明镇食品公司八航五金塑胶厂、他普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摄像机产品中的电池盒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起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被控侵权物电池盒的技术特征与坤联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坤联公司专利权的?;し段?,构成对坤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为此,做出一审判决: (一)八航厂、八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坤联公司ZL200420014712. 0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二)八航厂、他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坤联公 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三)八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四)驳回坤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第108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420014712. 0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对专利权人的?;?,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本案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坤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夏志泽律师代理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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