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v id="k2ka2"></nav>
  • <menu id="k2ka2"></menu>
  •  
    搜索
    团队律师 ?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八航再次胜诉 对方专利被宣告无效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3 | 2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侵权 专利无效 二审改判 摄像机的电池盒 八航

    [摘要]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在二审时被宣告无效,原告的起诉已失去基础,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418日,坤联公司就摄像机的电池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29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 ZL200420014712. 0。

      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认为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区公明镇食品公司八航五金塑胶厂、他普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摄像机产品中的电池盒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起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被控侵权物电池盒的技术特征与坤联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坤联公司专利权的?;し段?,构成对坤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为此,做出一审判决: (一)八航厂、八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坤联公司ZL200420014712. 0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八航厂、他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坤联公 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三)八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四)驳回坤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1219日作出第108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420014712. 0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对专利权人的?;?,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本案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坤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夏志泽律师代理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活动。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