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法国)马培德公司(MAPED)于2004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圆规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12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430059313.1。
2006年12月马培德公司发现陈明雄销售的圆规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而陈明雄销售的侵权产品均由汕头市信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为此,马培德公司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究汕头市信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和陈明雄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陈明雄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销售,被告信乐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并由其提供给被告陈明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span>。(2)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除手柄形状和两圆规脚中间设有互相相对的椭圆状的突起部部分大小略有区别外,其余部分相同。从整体上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近似。(3)被告信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4)被告陈明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其能提供产品的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市信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马培德公司MAPED享有的名称为圆规,专利号为200430059313.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陈明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马培德公司MAPED享有的名称为圆规,专利号为200430059313.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汕头市信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培德公司MAPED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马培德公司MAPED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马培德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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