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GIORGIO ARMANI是世界著名的时尚设计大师,中国媒体报道时将其翻译为“乔治·阿玛尼”。
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和代理的公司,该公司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2001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有效期限至2011年4月27日止。
2008年6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杭州大厦开设欧莱雅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专柜,其在《今日早报》登载广告中使用了中文“乔治·阿玛尼”字样。
欣晨公司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和浙江今日早报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莱雅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欧莱雅公司有权使用 “GIORGIO ARMANI”商标,因为乔治阿玛尼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加·莫德菲尼公司已许可欧莱雅公司使用“GIORGIO ARMANI”商标;(2)欧莱雅公司使用“乔治·阿玛尼”是合理使用,因为“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中文翻译,著名设计师乔治·阿玛尼及其公司将其品牌交由欧莱雅公司推广、经营,在推广过程中从设计师个人姓名或其公司名称中文翻译的角度使用“乔治·阿玛尼”,完全是正当合理的;(3)欣晨公司的“乔治·阿玛尼”商标是对乔治·阿玛尼姓名权的侵犯,应予撤销;(4)本案可中止诉讼,因为加·莫德菲尼公司已对欣晨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5、欣晨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全部驳回。
答辩之后,欧莱雅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中止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杭民三初字第341-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对于欣晨公司注册的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欣晨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欣晨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欧莱雅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案件审理?;指瓷罄砗?,欣晨公司申请撤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杭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案终结。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莱雅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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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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