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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莱雅抗辩成功 原告商标被撤销后撤回起诉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合理抗辩 诉讼中止 撤销注册商标 乔治?阿玛尼 GIORGIO ARMANI 撤诉

    [摘要]商标侵权诉讼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中止的情形。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被告申请诉讼中止,并提供了原告注册商标可能会被撤销的证据。法院裁定诉讼中止后,原告注册商标果然被撤销,原告失去了权利基础,只得撤诉。

    GIORGIO ARMANI是世界著名的时尚设计大师,中国媒体报道时将其翻译为乔治·阿玛尼。

    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和代理的公司,该公司2000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20014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有效期限至2011427日止。

    20086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杭州大厦开设欧莱雅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专柜,其在《今日早报》登载广告中使用了中文乔治·阿玛尼字样。

    欣晨公司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浙江今日早报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莱雅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欧莱雅公司有权使用 GIORGIO ARMANI”商标,因为乔治阿玛尼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加·莫德菲尼公司已许可欧莱雅公司使用“GIORGIO ARMANI”商标;(2)欧莱雅公司使用“乔治·阿玛尼”是合理使用,因为“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中文翻译,著名设计师乔治·阿玛尼及其公司将其品牌交由欧莱雅公司推广、经营,在推广过程中从设计师个人姓名或其公司名称中文翻译的角度使用“乔治·阿玛尼”,完全是正当合理的;(3)欣晨公司的“乔治·阿玛尼”商标是对乔治·阿玛尼姓名权的侵犯,应予撤销;(4本案可中止诉讼,因为加·莫德菲尼公司已对欣晨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5、欣晨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全部驳回。

    答辩之后,欧莱雅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诉讼中止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杭民三初字第341-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对于欣晨公司注册的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欣晨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欣晨公司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欧莱雅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案件审理?;指瓷罄砗?,欣晨公司申请撤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杭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案终结。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莱雅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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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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