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1863年7月23日成立于法国,经营范围为所有与橡胶生产、制造和销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进入中国后注册有列商标:(1)第1294488号“轮胎人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车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2)第136402号“MICHELIN”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3)第519749号“米其林”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4)第1922872号“MICHELIN及图形”组合商标(图二),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车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5)第776333号“MICHELIN”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装配等服务,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 月20日止;(6)第5231891号“米其林輪胎先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修理服务等服务,有效期限自200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
洪文经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官山区分局批准,于2004年9月24日设立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其经营类型及经营范围分为个体工商户与轮胎零售。2010年9月在该轮胎经营部门上的广告牌内容为:米其林轮胎五个字、左上方有一个呈跑步状的轮胎人且该轮胎人披的授带正面有英文“MICHELIN”字样的图形、二个轮胎图形。在此之前,其路边设立的广告牌纵向还有米其林补胎五个汉字。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洪文个体经营户的字号及其使用的广告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期间即2011年2月28日,洪文将其个体经营的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变更字号名称为铜陵市铜官山区安胜轮胎经营部,并将其经营场所门上的广告牌内容更换为轮胎世界四个大字、左方有二个轮胎图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依法先取得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洪文在其轮胎销售店,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米 其林”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使用,并在其经营的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的店门上端及店铺路边设立的广告牌,分别公开悬挂米其林轮胎五个字、左上方有一个呈跑步状的轮胎人且该轮胎人披的授带正面有英文“MICHELIN”字样即图一所示图形和米其林补胎五个汉字。其广告装潢与宣传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混淆市场主体,误导消费者,具有明显攀附并侵害米其林公司商誉的故意。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以及经营者之间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提起这场诉讼已使被告洪文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及时停止并主动对其企业名称和广告牌进行变更与更换。本院已无需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尽管如此,被告洪文在此之前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
一审法院做出(2011)合民三初字第0003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加了此案的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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