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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赢得诉讼 轮胎经营店改变字号和广告牌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个体工商户字号 店招 广告牌 MICHELIN 米其林

    [摘要]本案被告作为经营轮胎的个体经营户,其字号为“米其林”,且在其经营部门上及广告牌上使用带有“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改变了字号和标识,法院判决酌情变通。

    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1863723日成立于法国,经营范围为所有与橡胶生产、制造和销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进入中国后注册有列商标:(1)第1294488号“轮胎人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车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1999714日至2019713日;(2)第136402“MICHELIN”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0415日至2020414日;(3)第519749米其林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0520日至2020519日;(4)第1922872“MICHELIN及图形组合商标(图二),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车轮胎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21014日至20121013日止;(5)第776333“MICHELIN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装配等服务,有效期限自2005121日至20151 20日止;(6)第5231891米其林輪胎先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修理服务等服务,有效期限自2009914日至2019913日止。


                                     
                            图一                                              图二

    洪文经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官山区分局批准,于2004924日设立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其经营类型及经营范围分为个体工商户与轮胎零售。20109月在该轮胎经营部门上的广告牌内容为:米其林轮胎五个字、左上有一个呈跑步状的轮胎人且该轮胎人披的授带正面有英文“MICHELIN”字样的图形、二个轮胎图形。在此之前,其路边设立的广告牌纵向还有米其林补胎五个汉字。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洪文个体经营户的字号及其使用的广告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期间即2011228日,洪文将其个体经营的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变更字号名称为铜陵市铜官山区安胜轮胎经营部,并将其经营场所门上的广告牌内容更换为轮胎世界四个大字、左方有二个轮胎图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依法先取得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洪文在其轮胎销售店,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米 其林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使用,并在其经营的铜陵市米其林轮胎经营部的店门上端及店铺路边设立的广告牌,分别公开悬挂米其林轮胎五个字、左上方有一个呈跑步状的轮胎人且该轮胎人披的授带正面有英文“MICHELIN”字样即图一所示图形和米其林补胎五个汉字。其广告装潢与宣传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混淆市场主体,误导消费者,具有明显攀附并侵害米其林公司商誉的故意。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以及经营者之间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原告提起这场诉讼已使被告洪文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及时停止并主动对其企业名称和广告牌进行变更与更换。本院已无需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尽管如此,被告洪文在此之前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

    一审法院做出2011)合民三初字第00035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加了此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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