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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ZIPPO维权成功 淘宝网店显著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4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淘宝网店 显著位置 他人商标 域名侵权 之宝

    [摘要]本案的侵权行为有三:一是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二是在非正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三是在淘宝网店显著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使该网店同时销售他人的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此类侵权方式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米其林招牌案有相似之处,都是在自己的经营店面(网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只不过本案侵权的载体不是店招,而是网页。

    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在中国,之宝公司注册了ZIPPO系列商标,其中包括:(1)第347274号“ZI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打火石,有效期自1989430日至2019429日;(2)第3091639号如下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打火机(吸烟用),有效期自2003314日至2013313日。

                            

    河北保定人王磊系淘宝网上一网店业主。2007417日,王磊注册域名“www.zippo.org.cn”  ,并将该域名直接链接至淘宝网“ZIPPO量贩河北老王老店”,该淘宝网店是打火机销售网店。在该淘宝网店首页,突出使用“ZIPPO”标识,并且在其销售的非之宝公司生产的“Cricket”一次性打火机的宣传图片上显著标注“ZIPPO R”标识。

    之宝公司认为淘宝网店业主王磊的行为侵犯了之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起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被告王磊未经原告之宝公司允许,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ZIPPO”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链接至淘宝网店进行打火机的网络销售,易使相关公众自然联想到原告,从而误认该域名是原告所有、被告将该域名通用网址链接到其在淘宝网开设的打火机销售网店为原告所开设或经原告授权、或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必然关系,从而引起混淆,也限制了原告对其依法享有的“ZIPPO”注册商标在网络环境中的正常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被告王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ZIPPO”在其淘宝网店首页的左上方显著标识,醒目标明“ZIPPO量贩河北老王老店”,突出使用原告如上图商标标识www.zippo.org.cn域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网店及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不仅误导消费者,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王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ZIPPO”用于其销售的非原告生产的“Cricket”一次性打火机的宣传图片上,加大“ZIPPO”字体并突出使用“ZIPPO eq oac(,R)R”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在该网店选购商品时,误认标有“ZIPPO”标识的宣传图片中所示商品为原告生产或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做出(2012)保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判令被告王磊立即停止使用www.zippo.org.cn域名;二、判令被告王磊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识“ZIPPO”注册商标;三、判令被告王磊停止在其网店销售的非原告之宝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标识“ZIPPO”注册商标;四、判令被告王磊将www.zippo.org.cn域名无偿转让给原告注册和使用;五、判令被告王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整。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经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之宝公司参加了该案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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