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拉科斯特公司是生产服装及其相关商品的法国公司,其在中国注册有下列商标:(1)第141103号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专用权期限自1980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29日。(2)第213412号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有边帽、无边帽、女帽、童帽、袜、长筒袜、围巾、手套等,专用权期限自1984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3)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图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外衣、袜子、帽子、鞋等,专用权期限自1999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
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锦港制衣厂是第594584号商标(图三)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有效期自1992年5月10曰至2012年5月9曰。该厂2003年许可非洲鳄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非洲鳄服饰(深圳)有限公司2006年委托黑龙江航牌制衣有限公司生产注册证594584号非洲鳄服饰系列产品,并在黑、吉、辽、蒙代理经营。航牌公司又委托上海夏冬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非洲鳄(注册证号:594584 )毛衫、棉服。航牌公司在服装、包装和店内装饰上使用的商标如图四、图五。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航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航牌公司辩称其生产、加工行为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有授权手续,且所使用的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不近似。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航牌公司在服装、包装和店内装饰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第141103 号、第213412号、第1318589号鳄鱼注册商标,均为一条张嘴、尾巴翘起的鳄鱼图形。虽然拉科斯特公司的三个鳄鱼图形注册 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中的鳄鱼头部朝向相反,但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鳄鱼形象是相关公众从二者中获取的首要印象,鳄鱼均是二者的实质部分,外形基本无差别,实际单独使用在服装上,头部朝向相反不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2)航牌公司使用的一条张嘴、尾巴翘起的鳄鱼图形商标未获得商标注册,不是注册商标;其提出使用侵权商标来源于他人授权,不是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不能对抗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做出(2007)哈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黑龙江航牌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第141103号、第213412号、第 1318589号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黑龙江航牌制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损失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此案的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南三环方庄桥西安富大厦1410 ? 咨询电话:010-67656877 ? 15501140307
版权所有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