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在中国,原告不仅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注册了“MICHELIN”和“米其林”等系列商标,还在其他类别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商标,其中包括第3748224号“轮胎人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帽、服装等,有效期限自2009 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
林志阳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于2008年5月开始雇佣工人从事运动鞋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10月24日,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其生产标有“轮胎人图形及字母”商标的运动鞋鞋面,为此,该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墒?,林志阳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然继续生产标有“轮胎人图形及字母”商标的运动鞋。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现林志阳生产标有“轮胎人图形及字母”商标的运动鞋鞋面若干(图二、图三)。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林志阳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林志阳生产的运动鞋鞋面之标识与原告米其林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尚不足以区分两者的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被告林志阳生产涉案运动鞋鞋面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做出(2009)泉民初字第315号判决:一、被告林志阳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享有的第3748224号“轮胎人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被告林志阳应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前述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林志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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