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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LACOSTE泉州维权 受托加工重复侵权难逃责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委托加工 审查义务 重复侵权 鳄鱼图形 LACOSTE 鞋

    [摘要]受他人委托生产加工商品,应审查商标是否合法。尤其是在受到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拉科斯特公司系一家法国公司,其在中国享有下列注册商标:(1213412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4930日至2014929日。(2)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等商品,有效期限自1999928日至2009927日。(3)第G800005号鳄鱼图形商标(图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021220日至20121219日。(4)第213408号“LACOSTE”文字商标(图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等商品,有效期限自1984930日至2014929日。


                         
                    图一                           图二                                   图三

       20077月,南安市迪奥屹龙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鞋上使用 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受到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同年8月该公司再次在其生产的鞋上使用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又被福建省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迪奥屹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迪奥屹龙公司辩称,生产这批鞋是莆田人小张委托加工的。被告没有生产产品的模具,商标是小张印好拿来的,被告纯属加工。被告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制作这些鞋都被工商局查封和扣留,没有流入社会,没有获取利益。工商局处理后被告自动停止加工这类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安市迪奥屹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 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南安市迪奥屹龙公司在经工商部门查处后仍在短时间内再次生产侵权产品并销售,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对原告主张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做出(2008)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安市迪奥屹龙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南安市迪奥屹龙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0元,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南安市迪奥屹龙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本案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所刊登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确定;四、驳回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迪奥屹龙公司不服,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做出2008)闽民终字第515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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