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2007年6月11日,陆××申请注册第6098971号“SWIS”商标,2009年12月14日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锯(机器)”等商品。
2016年12月8日,王××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6098971号商标。
商标局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644号《关于第6098971号第7类“SWI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第6098971号第7类“SWIS”商标,原第60989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陆××不服,委托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时,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瑞丽姐告××商行工商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SWIS商标使用证据说明;3、瑞丽姐告××商行对复审商标使用照片及视频;4、瑞丽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5、瑞丽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SWIS商标使用的产品照片、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6、瑞丽市××进出就有限公司向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对应的银行交易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7、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原姜堰区华港镇××动力机械配件厂)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8、瑞丽姐告××商行授权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9、泰州市××机械有限公司SWIS商标产品及包装照片、销售发票、银行凭证;10、姜堰区××纸质包装厂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11、姜堰区××纸质包装厂生产SWIS商品包装箱图片、收款凭证;12、姜堰区华港镇××纸质包装厂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13、姜堰区华港镇××纸质包装厂生产SWIS商品包装箱图片。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2013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机锯(机器)”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2018年6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13227号《关于第6098971号“SW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机锯(机器)”商品上予以维持。这样,商标权人主营业务商标得以维持。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权人参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活动。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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