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2年3月12日,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塔公司)申请注册第10606367号文字商标“聖塔 土绍酒”(图一,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黄酒、烧酒等商品上。
2016年3月21日,土绍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589356号文字商标“土绍”(图二,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7年2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土绍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聖塔 土绍酒”由上下两行排列的文字“聖塔”与“土绍酒”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土绍”,若两商标共存于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58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圣塔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土绍公司参加该案二审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聖塔 土绍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土绍”,若两商标共存于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8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981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2018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14639号重审第0000001224号《关于第10606367号“聖塔 土绍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法院判决,我委重新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聖塔 土绍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土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酒、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辈枚ㄕ樯瘫暧枰晕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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