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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评委重新裁定 “聖塔 土绍酒”商标宣告无效
    来源: | 作者:泽宽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1-07 | 1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 重新裁定

    [摘要] 争议商标“聖塔 土绍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土绍”,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在两审法院判决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法院判决重新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2312日,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塔公司)申请注册第10606367号文字商标“聖塔 土绍酒”(图一,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米酒、黄酒、烧酒等商品上。


    该商标初审公告后,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绍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5619日作出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
                   
    图一               图二


    2016321日,土绍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589356号文字商标“土绍”(图二,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72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土绍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聖塔 土绍酒”由上下两行排列的文字“聖塔”与“土绍酒”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土绍”,若两商标共存于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712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58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圣塔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土绍公司参加该案二审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聖塔 土绍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土绍”,若两商标共存于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0186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981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20187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14639号重审第0000001224号《关于第10606367号“聖塔 土绍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法院判决,我委重新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聖塔 土绍酒’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土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酒、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辈枚ㄕ樯瘫暧枰晕扌?。

    至此,争议商标第10606367号商标“聖塔 土绍酒”被宣告无效,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代理土绍公司,经二审诉讼,维护了引证商标第3589356号商标“土绍”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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