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宽律师夏志泽代理搜房赢得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案 对方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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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0c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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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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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异议复审 先申请原则 延伸注册 商标抢注 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 恶意 搜房 最高法院 申请再审
[摘要] 该案被《中国知识产权报》列入2014年典型商标案例之一?;谠猩瘫暝谟肫湎嘟睦啾鹕献⒉岜灰煲樯瘫?,不具有抢注的恶意。
2003 年9 月4 日,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房地产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杰士公司)申请注册第3702986 号“sofang 搜房”商标(图一,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 类广告传播、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拍卖、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上。
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互联网公司)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搜房互联网公司的第1759219号注册商标(图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搜房互联网公司的“搜房SouFun”商标在广告传播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拍卖、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两项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搜房房地产公司和道杰士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裁定。
搜房房地产公司和道杰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搜房房地产公司、道杰士公司与搜房信息公司、家天下公司至迟在2000年就已经在与房地产有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上分别使用“搜房”、“sofang”、“SouFun”等商标,在2000年6、7月间,双方对彼此的存在及所从亊的相关业务已经知晓,双方均未表示对方有利用己方商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搜房房地产公司、道杰士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抢占搜房信息公司、家天下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誉的恶意。该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1)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2)撤销一审判决;(3)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搜房互联网公司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1)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道杰士公司已于2001年分别在第38类和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1503835号商标和第1507859号商标,上述二商标申请时间均早于引证商标第1759219号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搜房房地产公司和道杰士公司基于原有商标在与其相近的类别上注册被异议商标,二审判决认定其不具有抢注的恶意,并无不当。(2)被异议商标于申请日之前已在所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3)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搜房SouFun”标识先于“搜房sofang”标识在广告传播与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具有了一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知行字第81号行政裁定:驳回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泽宽首席律师夏志泽代理搜房房地产公司和道杰士公司参加了该案申请再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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