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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维权成功 “江苏中信”企业名称被禁用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08 | 2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 驰名商标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昶谙蕖《褚狻∪ɡ逋弧〗鹑谟虢ㄉ琛≈行拧〗罩行?

    [摘要]本案涉及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也涉及企业名称间的权利冲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江苏中信(南通中信)公司的企业名称既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也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虽然其改名已超过5年,但因其有恶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该名称。当然,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97910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83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集团;1990524日,国务院同意该公司名称恢复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1990714日,企业名称恢复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312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111227日,因企业改制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6年年报中记载:该公司开展的国内投资业务,已投资的企业涉及建材等领域;中信房地产公司于19861024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栝投资经营房地产业务、承办室内装修、建筑项目承包管理等。
          1996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第36类票据交换(金融)、货币兑换等服务项目和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砖石建筑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847836 号和第839873中信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1996614日至2016613日和1996514日至2016513,后注册人变更为中信公司。
          2002716日,“启东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 “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定新公司名称的会议纪要记载:中信之意:一是中心诚信之意,二是借用荣毅仁的中信之意。2002722日,“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8319日,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江苏中信公司”),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房屋拆除、水电安装、建筑装潢等。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057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承接总公司业务。
          江苏中信公司实际使用中有《中信建设报》”、江苏中信、中信音乐剧场、中信杯、 “中信、中信建设、 “中信科技城突出使用“中信”字样的行为。
          中信公司认为江苏中信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中信公司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二公司起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两被告使用与中信公司在第36类注册的中信”商标文字相同的中信”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中信公司在第36类注册的中信”商为驰名商标,两被告不正当地将中信公司驰名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两被告使用与中信公司相同的中信”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中信公司早在八十年代就使用中信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分包业务和房地产业务,20027“南通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中信公司在先使用的中信”简称及字号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江苏中信建设公司将与中信公司在第37类注册的中信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做出(2012)宁知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突出使用中信字样的侵害中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三、被告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 《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中信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择要公布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江苏中信建设公司负担); 四、被告江苏中信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五、驳回原告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中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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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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