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泽律师代理一美元鳄鱼官司抗辩成功 商标申请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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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0c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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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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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著作权 申请注册商标 权利冲突 一美元鳄鱼官司 法国鳄鱼 新加坡鳄鱼
[摘要]本案涉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侵权的问题。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经核准注册的申请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著作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本案与蜡笔小新案一道,正好从商标申请行为和商标使用行为二个方面澄清了著作权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
1995年7月21日,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于1999年6月14日予以公告。
2002年4月5日,马来西亚人陈贤进和新加坡的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鳄鱼公司”)以拉科斯特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拉科斯特公司起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中华商标》刊物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一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该院驳回其异议。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进入实体审理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中华商标》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美元。拉科斯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在对实体判决提出上诉的同时,拉科斯特公司对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ぶ魅ǖ?,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实体进行二审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公司的起诉。
前案结束后,2007年7月5日,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公司以同一事实再次将拉科斯特公司起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美元。
拉科斯特公司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的案由为不正当竞争为由,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定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管辖异议。
拉科斯特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管辖异议二审裁定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便对此案进行实体审理。此时,拉科斯特公司同时进行三项工作:(1)对管辖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因为仅仅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不应当作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2)书面指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3)提交答辩状,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等问题进行答辩。
2008年8月6日,此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拉科斯特公司再次指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其起诉违法,并反复强调,仅仅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2008年12月22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09年1月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后案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