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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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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少林寺赢得诉讼 “少林药局”商标可注册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10 | 3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显著性 不良影响 少林寺 少林药局

    [摘要] 此案收录于《中国商标报告》(11)。少林药局与少林寺具有唯一的对应性和联系性,具有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且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使用商品含有药用成分,没有不良影响。
          公元13世纪初叶,中国嵩山少林寺创办少林药局,为寺内僧众及方圆百姓和信众治疗跌打损伤及其它疾病。2004817日,少林寺申请注册4224993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 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少林寺不服,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少林藥局为商品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理解为是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会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出自少林药局,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虽然认为少林藥局商标具有显著性,但仍以其具有不良影响为由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少林寺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少林药局在历史上由少林寺所开办,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因此少林寺以“少林藥局为主要识别部分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将申请商标少林藥局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并不会当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中含有药用成分。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816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夏志泽律师代理少林寺参加了该案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相关文章:

         1. 中国嵩山少林寺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因第4224993号“少林药局 SHAOLIN MEDICINE”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16号行政判决书
         2.“少林藥局”商标注册被拒 少林寺起诉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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