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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商标争议案胜诉 “醉明月”商标维持注册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3-10 | 3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争议 商标近似 图文组合商标 醉明月 明月牌

    [摘要]判断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要考虑图文的结合及其意境,看其共存于市场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是否会对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损害。
          1998年113日,四川省隆昌县曲酒二厂申请注册1277106 醉明月ZMY及图商标(图),1999521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白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20049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蒋正泰个人。


                            
               图一                                                 图二

          2000年327日,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以第1277106号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图二)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1277106号商标的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613日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争议商标即第1277106号商标予以撤销。蒋正泰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但经对比后可以发现,从图案方面看,虽然二者均以月亮为背景,但争议商标的月亮图样上突出使用的是其商标中醉明月三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这从客观上更强化了争议商标文字部分的呼叫作用。而引证商标的图案部分是单纯的图形而没有再与文字部分进行结合。从文字方面看,明月醉明月在读音、含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争议商标通过图案与文字的结合实际上也营造出了一种与引证商标截然不同的意境,从而会给消费者产生不同的识别效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亦不会对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被告所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显属不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98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争议商标权利人蒋正泰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


         相关文章:
        1.“醉明月”非“明月”——关于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 

        2.蒋正泰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因第1277106号“醉明月ZMY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98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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