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2002年11月21日,惠州市圣马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77818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查,圣马龙公司围绕拉科斯特公司的 “鳄鱼图形”商标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商标。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在先注册的鳄鱼图形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获得注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2009年12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拉科斯特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海鲨”、英文字母“Dundde”及图三部分构成,虽然呼叫部分为“海鲨”,但是图形部分非常显著,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各引证商标相比,图形在首尾方向、姿态、外表方面均高度近似,虽然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尾巴摆动方向及头的朝向与引证商标鳄鱼图形相反,但是,其使用状态下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头尾朝向。鉴于引证商标在中国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如果予以核准注册会导致服装市场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损害拉科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摹仿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不当攀附“鳄鱼图形”知名度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行为不应支持。据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该院做出(2012)高行终字第174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本案诉讼之后,关于拉科斯特公司针对第3801289号商标(见下图)所提的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裁定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再次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988号行政判决,同样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前案一审、二审和后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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