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张家港市科伦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张家港市圣龙金鳄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龙金鳄公司”)于2000年7月4日申请注册第2019517号“圣龙金鳄SLJEY及图”商标(图一),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服装、帽、袜、鞋、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拉科斯特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第2019517号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其中:第1318589号商标(图二)于199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衣物、衬衫、T恤衫、运动衫、圆领长袖运动衫、短裤、百慕大短裤、裤子、套衫、背心、衬衣、田径服、外衣、防水服、罩衫、夹克衫、风雪大衣、裙子、套服、袜子、晨衣、服装带、领带、围巾、帽子、便帽、无边女帽、头带(服装)、袖口、鞋、休闲鞋、运动鞋、靴、拖鞋、手套、内衣;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于1979年5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衣服商品。
该案经异议和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第2019517号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第2019517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鞋、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第2019517号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他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拉科斯特公司仍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1)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运动衫、田径服与第2019517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游泳衣均属于体育运动类服装,同一生产厂家、同一销售者完全可能同时进行生产或销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二者应属于类似商品。(2)商评委并未就第2019517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进行评述,属于漏审。该院做出(2011)高行终字第234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案件回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时,虽然认定第2019517号商标在服装、帽、袜、鞋、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游泳衣商品上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仍裁定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再度起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考虑,婴儿全套衣、婚纱和服装均具有类似性,第2019517号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院做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687号行政判决,撤销重审异议复审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对此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拉科斯特公司参加了前案一审、二审和后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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