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广州市诚益眼镜公司于1996年1月9日申请注册第1033444号商标和第1033450号商标(见下图),199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游泳裤、雨衣、足球鞋、跑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腰带、服装带商品上,2004年5月18日,此二商标转让给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5月24日,此二商标又转让给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
第1033444号商标 第1033450号商标
国际影业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此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作出决定,撤销此二商标。
蜡笔小新公司不服,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院分别做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638号和1639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二案一审判决均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国际影业公司参加了此二案的诉讼活动。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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