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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莱雅维权成功 被告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2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初审公告商标 商标近似 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 主观恶意 赔偿 L'OREAL

    [摘要] 本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0件典型案例”,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の被崞牢?010-2011年度中国知识产权?;な寻咐?,并被评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0)”。被告使用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二审时被告的商标已初审公告,但法院依然认定其构成侵权。

    莱雅公司(L'OREAL),是196331日在法国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即以“L'OREAL”为企业字号,中文译名为莱雅公司或欧莱雅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染发剂的生产,各种家庭维护保养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从1981年起至2001年,莱雅公司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第148647“L'ORéAL”商标(图一)、第569738号“莱雅”商标(图二)、第1152301“L'OREAL欧莱雅商标(图三)、第1252128“L'ORéAL欧莱雅商标(图四)、第1600291欧莱雅商标(图五),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的化妆品等商品,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224日,经营范围为发用、护肤、美容类化妆品生产,化工原料(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零售。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4615日成立,美莲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其控股股东,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化妆品(除分装),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008年,莱雅公司发现杭州欧莱雅公司在其域名为www.loiyir.com的网站中使用“L'OIYIR”等标识,并在“公司概况”栏中有“一段传奇,一个源自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针对亚洲女性皮肤特点为服务目标的世界级品牌”、“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在世界护肤品行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更因其卓越的品质迅速成为世界护肤市场的主力军。为了更好的延续其优越性,让更多的人群认知,树立一个百年伟业的良好品牌,公司经过多年的酝酿、精心策划,决定在人间天堂名城——杭州设立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据法国欧莱雅公司技术研究所的研制、生产技术,凭借国际运作经验,公司隆重推出‘美丽方程式’品牌——L'OIYIR”。网页宣传的产品有莱雅丽晶、莱雅极致、莱雅丹顿等,其中“莱雅丽晶”系列又称为“LOIYIR丽晶”。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系列化妆品包装底部均标注“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及美莲妮公司的注册地址。其中部分化妆品包装上显著标注;部分化妆品除此之外还标注有“莱雅 丽晶TM”;部分化妆品包装上显著标注“L'OIYIRTM”;部分化妆品的包装底部标注“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部分化妆品上贴有美莲妮公司的防伪标,部分化妆品上贴有杭州欧莱雅公司的防伪标。(部分侵权图片见图六)


             
                                                                   图六

     莱雅公司认为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通润发超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莲妮公司和杭州欧莱雅公司使用的“L'OIYIR”、“LOIYIR”、“莱雅”商标与莱雅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莱雅公司的“欧莱雅”商标注册在先,杭州欧莱雅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后,杭州欧莱雅公司以“欧莱雅”为字号,具有攀附名牌的主观故意,且其使用企业名称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杭州欧莱雅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做出(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22判决:1、被告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莱雅公司享有的“L'ORéAL”“L'OREAL欧莱雅、“L'ORéAL欧莱雅莱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通润发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莱雅公司享有“L'ORéAL”“L'OREAL欧莱雅、“L'ORéAL欧莱雅莱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被告杭州欧莱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欧莱雅”字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原告莱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两公司互负连带责任。5、被告杭州欧莱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莱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美莲妮公司和杭州欧莱雅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上诉人的“LOIYIR”商标已经初审公告,上诉人以此提出抗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2009)苏民三终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志泽律师代理莱雅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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