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欧舒丹公司(L’OCCITANE SA)于1976年在法国成立,是一家专业生产香氛护理产品的跨国公司,该公司致力于以天然、功效卓著的精华油为主要原料,为男女顾客及家居生活创制出面部护理、身体护理及家居香氛产品,先后开发出多系列、多种类的产品,其中包括附图左列所示9个系列产品。并且,欧舒丹公司还享有第G887132号注册商标(下图),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香料制品、香精油等,有效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
2008年,欧舒丹公司发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嘉茂购物中心“时尚生活”专柜(经营者为戚红新)销售的9个系列的化妆品,采取了与欧舒丹同类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见附图右列所示),这些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者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与产品一起的宣传册上标注的是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成业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卫志成,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卫志成。
鉴于成业厂和成德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欧舒丹公司9个系列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且其中一款产品使用的商标与欧舒丹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欧舒丹公司认为成业厂、成德公司及销售商戚红新侵犯了欧舒丹公司的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起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欧舒丹系列化妆品已构成知名商品,其9个系列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9个系列产品的名称与原告欧舒丹9个系列产品名称一一对应,在每个系列的包装装潢上采用一一对应的设计,被告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对应系列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当然,被告的一款产品使用的商标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做出(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侵权产品。二、被告戚红新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第一项所涉侵权产品。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舒丹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附图
序号/系列 |
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 |
被告的商品包装、装潢 |
1、蜂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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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橄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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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蜡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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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鞭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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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玫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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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乳木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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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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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杏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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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薰衣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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