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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舒丹维权成功 “FROM FRANCE”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欧舒丹诉家美乐案之虚假宣传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1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FROM FRANCE 产品来源 原料来源 理念来源 欧舒丹/ L’OCCITANE 家美乐/CAMENAE

    [摘要]中国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标注“FROM 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相关公众会将其理解为产品来源于法国,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欧舒丹诉家美乐案,被控侵权产品及宣传册中有“FROM 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的标注。

    欧舒丹公司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岳公司和美岳公司认为不构成虚假宣传。(1“FROM FRANCE”字母非常小,消费者不容易被注意到,因此不会误认。(2)被告产品的原料,如精油、化妆品原料、天然香精等确实是从法国及普罗旺斯地区进口。(3)我方对于法国及普罗旺斯的描述更多是基于文化意识或理念方面的考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3877号民事判决认为:(1)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来源于法国或法国普罗旺斯。(2)被告认为其对于法国及普罗旺斯的描述更多是基于文化意识或理念方面的考虑,但现有证据中所显示的表述方式并不会使消费者从文化意识或理念方面予以理解,而会将其理解为产品或产品原料的来源地,故在被告尚无证据证明其产品或产品原料确来源于法国或法国普罗旺斯的情况下,原告所提出的虚假宣传的指控成立。

    金岳公司和美岳公司上诉称:(1“FORM FRANCE”或普罗旺斯不应被认定是关于产地的表述,原审判决认定“FORM FRANCE或普罗旺斯是指产品原料来源于法国没有依据。被控侵权产品规范且明确地标注了生产厂商厂址及生产和卫生许可证,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误解, 金岳公司没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恶意。2"FROM FRANCE一般译为源自法国,本身是一种文化渊源及内涵理念宣传,并不指产品的产地。(3)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生产销售的“CAMENAE系列化妆品确实是法国注册商标,法国家美乐(远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法国西柯林娜公司也注册在法国普罗旺斯的阿维尼翁市,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的生产原料是从法国进口,尤其是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的精油产品及精油添加化妆品来自普罗旺斯地区的法国比奥朗徳公司。因此,“FROM FRANCE”名副其实。(4欧舒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FROM FRANCE”或来自普罗旺斯享有何种民事权益、其权利受到何种损害以及金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而“CAMENAE”商标为法国注册商标,金岳公司的品牌、产品原料来自法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认为:(1)虽然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原料来源于法国,并就此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商品的来源不同于商品原料的来源,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宣传册中标注“FROM 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解,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虽然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主张其对法国及普罗旺斯的描述更多是基于文化意识或理念方面的考虑,但现有证据中所显示的表述方式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从文化意识或理念方面予以理解,而是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的来源,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法国或法国普罗旺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金岳公司及美岳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

    金岳公司和美岳公司申请再审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册中的“FROMFRANCE”或来自普罗旺斯标注,可以理解为原料源于法国、品牌源自法国和理念来自法国。被控侵权产品规范且明确地标注了生产厂商地址及生产和卫生许可证,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46号民事裁定认为:(1)金岳公司、美岳公司是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宣传手册上标注的“FROM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标记,相关公众更有可能作出商品来源于法国的判断。金岳公司、美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法国或者法国普罗旺斯地区,其使用“FROM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标记的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欧舒丹公司在原审时提交的天涯社区等网络贴子中显示,没有一款是在法国制造,全部是在广州的一个叫美岳的厂子生产的,以证明金岳公司、美岳公司的使用行为造成了实际混淆的后果,金岳公司、美岳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故其关于在产品上标识自有商标“CAMENAE”、生产厂商地址及生产和卫生许可证,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误解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总体而言,关于虚假宣传部分,主要涉及对“FROM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标记的理解问题。金岳公司和美岳公司认为可以理解为原料源于法国、品牌源自法国和理念来自法国;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产品或产品原料的来源地;二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会理解为商品的来源;再审审查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更有可能作出商品来源于法国的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来源于法国,当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夏志泽律师代理欧舒丹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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