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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维权成功 他人不得使用相同字号和近似域名
    来源: | 作者:pro0c5356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7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侵权 域名 突出使用企业名称 不正当竞争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 米其林

    [摘要]此案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被告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第二,被告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被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原告企业字号“MICHELIN”的中文翻译“米其林”已经约定俗成。在中国,米其林公司注册了下列商标:(1)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图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车轮、轮胎等,有效期限自1990520日至2010519日;(2)第1922872商标(图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车辆实心轮胎、车轮、车轮胎等,有效期限自20021014日至20121013日;(3)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图三),核定使用商品为轮胎、内胎等,有效期限自1980415日至2010414日。


                             
                        图一                        图二                                图三

    浙江省瑞安市正鑫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828日。经营范围包括车辆轮胎制造、加工、销售等。200852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瑞安市正鑫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的轮胎产品上,以同色字体标有“ZJ MIQILIN TYRE”字样,以黄底蓝字突出标有浙江米其林轮胎公司字样。轮胎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有浙江米其林轮胎、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MIQILIN TYRE”字样,并标明制造商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的封面标有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 Britain Michel in Tire Group Co.,Ltd.”、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Zhejiang Michelin Tire Co. , Ltd. ”,在宣传册每页下端标有 “Zhejiang Michel in Tire Co., Ltd. http://www.miqiliri.zj.cn ”,在宣传册封底标有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Zhe jiang Michel in Tire Co., Ltd. http: //www. miqi1in.zj.cn”。宣传册在有关企业的介绍中称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摩托车的高新国际纳米)技术企业国家化工部指定生产真空摩托车胎的专业厂家之一,是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在大陆唯一定点生产摩托车真空胎、葡萄胎、卡丁车、滑板车、割草机、沙滩车轮胎的厂家。浙江米其林工作人员出示的名片中标注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字样,并标明网址“http: //www. miqi 1 in. zj. cn ”。进入该网站。网页上标注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Britain Michel in Tire Group Co., Ltd ”、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Zhejiang Michel in Tire Co., Ltd. 字样。同时使用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英国米其林轮胎集团介绍企业情况(介绍内容同宣传册)。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认为浙江米其林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浙江米其林公司的域名“miqilin.zj.cn”中的“miqilin”与原告注册商标“MICHELIN”字形:读音、含义相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浙江米其林公司在其轮胎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的浙江米其林轮胎、 “ Z J MIQILIN TYRE”、“MIQILIN TYRE”,实质系对与原告注册商标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3)浙江米其林登记并使用与原告米其林集团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米其林、“Michelin”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做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第519749米其林、第136402“MICHELIN”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被控侵权的轮胎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浙江米其林轮胎”、“ZJ MIQILIN TYRE”、“MIQILIN TYRE” 等标识,并立即停止在其域名“miqilin.zj.cn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 “miqilin” 文字;二、被告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及商业活动中使用米其林”、“Michelin”字号;三、被告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承担;五、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米其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未交上诉费,浙江高院做出(2011)浙知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夏志泽律师代理米其林公司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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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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