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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宽律师赢得商标撤三案诉讼 商评委撤销复审决定被撤销
    来源: | 作者:泽宽 | 发布时间: 2019-09-04 | 14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商标使用 撤三 好乐嘉 冰棍
    【摘要】乐嘉公司在第30类冰棍等商品上注册了“好乐嘉LJ”商标,性格色彩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和商评委均决定撤销该商标。泽宽律师代理乐嘉公司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乐嘉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雪糕、冰棍等冷冻饮品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诉争商标在冰棍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

    200997日,乐嘉公司申请注册第7674860号 “好乐嘉LJ” 商标(下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的冰淇淋、冰棍、冰糕等商品。2010126日初审公告,201137日注册公告


      201656日,性格色彩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7674860号商标。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乐嘉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经过审理,仍然决定撤销该商标。


    泽宽律师代理乐嘉公司起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六组42份证据,包括:乐嘉公司购买经营设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诉争商标产品宣传材料;诉争商标产品包装委托设计合同及印刷制作合同;诉争商标产品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其他证明诉争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乐嘉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出于经营需要实际生产了诉争商标品牌雪糕、冰棍产品。结合乐嘉公司提交的经销合同、发货单、收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乐嘉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雪糕、冰棍等冷冻饮品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在冰淇淋、冰棍、冰糕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20193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10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118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35943号《关于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乐嘉公司就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的注册所提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在二审中。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乐嘉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
    第七届北京市律协专利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委
    第九届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首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理事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
    七、担任法律顾问(包括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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