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乐嘉公司申请注册第7674860号 “好乐嘉LJ” 商标(下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的冰淇淋、冰棍、冰糕等商品。2010年12月6日初审公告,2011年3月7日注册公告
泽宽律师代理乐嘉公司起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六组42份证据,包括:乐嘉公司购买经营设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诉争商标产品宣传材料;诉争商标产品包装委托设计合同及印刷制作合同;诉争商标产品销售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其他证明诉争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乐嘉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出于经营需要实际生产了诉争商标品牌雪糕、冰棍产品。结合乐嘉公司提交的经销合同、发货单、收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乐嘉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雪糕、冰棍等冷冻饮品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在冰淇淋、冰棍、冰糕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2019年3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10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35943号《关于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乐嘉公司就第7674860号“好乐嘉LJ”商标的注册所提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在二审中。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乐嘉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一、代理商标案件
二、代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代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四、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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