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搜房科技发展公司申请注册第17493578A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图一,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8类的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2016年7月20日初审公告,2016年10月21日注册公告。
搜房房地产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03835号“搜房soufang”商标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第1503835号“搜房soufang”商标(图二,下称引证商标)由道杰士公司于2000年2月13日申请注册,2000年10月7日初审公告,2001年1月7日注册公告,指定使用于第38类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98761号《关于第17493578A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搜房科技发展公司不服,起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搜房房地产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房天下搜房网”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系“搜房”文字,鉴于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较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至于二商标使用的服务,双方均明确表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该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34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搜房科技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搜房科技发展公司不服,已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二审之中。
泽宽律师代理第三人搜房房地产经纪公司和道杰士公司参加了一审诉讼。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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