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润你的唇,绽放自然美”,这是“eos”的广告??墒亲罱?,号称“好莱坞明星人手一只”的“eos”口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伊欧诗起诉于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8月26日,美国伊欧诗产品有限公司(EOS PRODUCTS,LLC)申请注册第21110383号 “eos”商标(图一,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化妆品、口红、唇膏、洗面奶、浴液、牙膏、剃须后用液、防汗剂(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2017年7月27日初审公告,2017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
2018年1月15日,伊奥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7073749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第7073749号“伊奥斯EOS YIAOSI”商标(图二,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由伊奥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6日初审公告,2011年8月7日注册公告,核准使用于第3类的下列商品:化妆品、洗面奶、浴液、护肤用化妆剂、洗发液、脱毛剂、粉刺霜、美容面膜、非医用漱口剂。
伊欧诗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伊奥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eo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伊奥斯EOS”的字母组成部分相同,呼叫相同,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浴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的化妆品、口红、唇膏、洗面奶、浴液、牙膏、剃须后用液、防汗剂(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浴液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19年10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5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伊欧诗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尚在上诉期内。如果伊欧诗不上诉的话,诉争商标“eos”在口红、唇膏、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即将无效。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夏志泽律师代理第三人伊奥斯(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该案的一审诉讼活动。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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