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刘××申请注册第4429316号商标(下图),2014年1月6日初审公告,2015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手套;童装;游泳衣;滑雪靴;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
2019年3月25日,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4429316号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泽宽律师代理第442931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刘××进行答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442931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泽宽律师代理刘××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2019年1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473号《关于第4429316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驳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429316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首席律师 夏志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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